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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州市工商局严肃查处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的房屋出租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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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7年7月6日 | ||||
——为严厉打击传销活动,彻底铲除传销生存的条件,晋州市工商局在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同时,日前,对为传销人员提供培训、居住场所的两名房屋出租当事人进行了严肃处理。 ____当事人张某和杨某,在今年 5 月份,非法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外来传销人员,为传销活动提供培训的场所,来收取一定的租金。其行为已违反了《禁止传销条例》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。工商局依法对两名当事人分别作出没收房屋租金并处以 50000 元罚款的处罚决定。 ____在今后的工作中,晋州市工商局将严肃查处传销活动及为传销活动提供授课培训、居住场所的违法行为, 彻底根除传销这一社会毒瘤。
2007 年 7 月 6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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